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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章程

萍乡学院章程

(2015年6月30日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1月4日《江西省教育厅中国福利彩票同意萍乡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的批复》第一次修正)

序 言

萍乡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学校前身为1941年创办的萍乡简易师范学校,1978年开办大专班,1982年成立萍乡教育学院,1993年更名为萍乡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萍乡学院。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明晰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萍乡学院,英文译名为Pingxiang University,英文译名缩写为PXU。域名为www.pxu.edu.cn。

第二条学校注册办学地为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

第三条学校由萍乡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举办者依法享有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活动、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权利。举办者应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履行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立足萍乡,面向江西,辐射全国,以工学为主、文理为基础,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着力构建与区域产业结构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致力于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各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开展教育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开展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萍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等组成。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萍乡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可向党委书记说明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作为党委决策时参考。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校长办公会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可向校长说明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作为校长办公会决策时参考。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是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的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列席人员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扩大到教职工代表,列席人员由书记和校长商定。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萍乡学院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党章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萍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中国福利彩票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校长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规程与学术标准、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其相应专业的设置规划。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

(四)评定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

(六)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

(七)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审议决定学校教学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评定教学成果等有关教学奖励事项。

(四)研究咨询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五)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二级学院院长、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评审、评议或推荐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群团组织、民主党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二级学院人员管理,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本单位院长、副院长、本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可扩大到部分教师代表列席会议。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生会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组织委员会;

(四)听取并讨论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征求并反映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开展办学和管理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它类型教育。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积极培育和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学、文学、理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和历史学等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文理为基础,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根据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创新,努力构建“产学研相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模块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高水平教学团队和“双师型”教师。

第四十六条学校承担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职能,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萍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九条学校面向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智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坚持传承地方文化定位,培育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十一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大力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教职员工由学校聘任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于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实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岗位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任免、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和任务。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本职工作的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获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要求的相关义务。

(六)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者个人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萍乡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各地校友会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依法接受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按年度进行预决算,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至善,励学笃行。

第八十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由学校名称(中英文)和图案(四个“人”字形组成的常青树造型)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萍乡学院校名(毛体)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5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提出修订建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变化。

(四)其它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萍乡学院校训厚德至善、励学笃行

 

 

附件二: 萍乡学院圆形徽志及释义

 

校徽中间元素为重叠的四个“人”字形,组成常青树造型,呈向上箭头形状,寓意学校蓬勃向上;设计中间四层向上叠加的“人”字,代表学校本科办学层次,突出学校立德树人、追求卓越、求实创新、科学发展的办学宗旨。校名题字集自毛泽东书法作品,气势宏伟,识别度高,整体设计简洁大方。

附件三: 萍乡学院徽章